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和生育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5〕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和生育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和生育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和生育保险费征缴工作,规范和加强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申报和缴纳生育保险费,依照《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缴费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定生育保险费征缴计划。
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暂行办法》实施之后新设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第五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从2005年9月1日起统一纳入市级统筹,不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缴费单位已参加了其他社会保险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采用缴费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通知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可不再另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