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04〕115号)
市级各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直属企业:
为了支持和帮助市级国有特困企业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及外省市有关特困企业认定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四日
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障补助政策,支持和帮助市级国有特困企业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已纳入国家及市计划破产的企业。
二、审核指标
一营业收入;
二亏损总额;
三资产负债率;
四职工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
五全年职工平均人数。
三、审核标准
特困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亏损3年以上;
二营业收入比上年降低20%;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100%及以上;
四企业在册职工上年实发工资人均额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
四、申报程序
市级各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由企业申请并填报《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审批表》,经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及相关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由企业申请并填报《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及相关部门;无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的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及相关部门申请和报送《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审批表》。
五、申报资料
一企业申报审核特困企业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