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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04〕115号)


市级各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直属企业:

  为了支持和帮助市级国有特困企业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及外省市有关特困企业认定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四日

  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障补助政策,支持和帮助市级国有特困企业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已纳入国家及市计划破产的企业。

  二、审核指标

  一营业收入;

  二亏损总额;

  三资产负债率;

  四职工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

  五全年职工平均人数。

  三、审核标准

  特困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亏损3年以上;

  二营业收入比上年降低20%;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100%及以上;

  四企业在册职工上年实发工资人均额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

  四、申报程序

  市级各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由企业申请并填报《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审批表》,经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及相关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由企业申请并填报《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及相关部门;无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的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及相关部门申请和报送《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审批表》。

  五、申报资料

  一企业申报审核特困企业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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