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预留破解体企业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生育保险参保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根据当前我市生育医疗费用(不含并发症)、并发症费用、生育生活津贴费用合计情况决定,2006年度我市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企业,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6600元的标准,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