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北部新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l〕120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我市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2001年12月1日起分批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实施医改前的医疗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资金渠道进行管理和报销;实施医改后的医疗费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
二、市级公费医疗经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即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前,市财政仍依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市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1998〕99号)规定,根据公费医疗月人均定额按月核拨市级公费医疗经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区依照本级公费医疗规定,核拨本级公费医疗经费。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即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开始,统筹区内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的月人均缴费定额按月核拨到各参保单位。
三、实施医改前,各单位医疗费出现的超支,按原资金渠道、原管理办法解决。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驻区县(自治县、市)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含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资金按原渠道,即医疗经费关系在市级的,由市财政解决,医疗经费关系在区县(自治县、市)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解决。
五、医疗费在包干补助经费中解决的市级单位,无论是否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仍按原渠道原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