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271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已以独立法人身份参保的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医疗机构就医,其就医管理和费用支付办法严格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已参保的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对本单位参保职工诊疗、结算时,遵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并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执行。对严重违反有关医疗保险规定的,将取消其对本单位参保职工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活动的资格。
三、对于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启动实施前住院,启动实施后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各医疗机构(包括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施行。为保证平稳过渡,《重庆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目录》对参保人员同时施行至2002年3月31日止。参保人员在2002年4月1日前使用未列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公费医疗药品时,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管理办法执行。2002年4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用药,统一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