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缴费基数的1%缴纳;
(二)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l%计算缴纳。
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第六条 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以及药品、诊疗项目的支付比例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后,次月即享受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待遇。发生符合本办法支付规定的大额医疗费时,由承办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全额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应由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基金支付的大额医疗费时,由承办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向参保人员就医的医疗机构垫付相关费用,参保人员也要预交一部分预付金,主要用于个人自付部分。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统筹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由参保人员或其单位垫付后结算。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本年度内医疗终结时或年度终了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金申请表》,并附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支付单据、复式处方和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经承办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支付。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相一致。
第十条 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上缴,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时足额纳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所得利息计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