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63号)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费,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不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第二十二条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