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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急)诊危重病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急)诊危重病范围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60号)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

  为搞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现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急)诊危重病范围》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危重病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急)诊危重病范围》中的危重疾病,实施抢救所发生的门(急)诊抢救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比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危重病种。

  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急)诊危重病范围,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急)诊危重病范围》确定。

  三、门(急)诊危重病抢救用药应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如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及全血、血浆等,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后使用。医疗机构在实施抢救后5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其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付30%,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支付。

  四、门(急)诊危重病的确认应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为原则,由门(急)诊值班医师作出诊断,并由门(急)诊部主任签字后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门(急)诊危重病的抢救费用从实施抢救时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3日。

  六、门(急)诊危重病抢救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份,由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时,由个人现金支付。门(急)诊危重病抢救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经抢救后未入院者,按特殊病种计算;经抢救后入院者,其门(急)诊抢救与住院费用,分别按特殊病种和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实行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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