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59号)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帐户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个人帐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比例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和按其它有关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划入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