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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设备、按规定可单独收费且治疗必须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以及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治疗等辅助治疗项目的,参保人员先自付20%的费用,其余部分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

  安装人工器官如起博器、心脏瓣膜等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按国产普及型价格计算,超出国产普及型价格部分由参保人员全额自付,国产普及型价格内的费用参保人员应先自付15%,余下部分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部分支付费用的治疗项目中(不含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治疗等辅助治疗),除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抗肿瘤细胞免疫法、快中子治疗项目由参保人员先自付10%外,其它治疗项目由参保人员先自付15%,其余部分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

  第十三条 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审核盖章,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门〔急〕诊危重病5日内补办手续),否则其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出入院制度,对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首诊医院必须按规定收治住院,不得推诿。对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不得收治住院。参保人员可以出院治疗的,应及时通知出院,严禁挂床住院和故意滞留病人。

  参保人员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拒绝出院或无故拖延时间。自出院通知下达之日起新发生的留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应向入住定点医疗机构交纳住院预付金。住院预付金主要用于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预付金不足时,可根据情况追缴。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转院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或病情需要,需对病人转诊、转院的,在本统筹区内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确定。转往上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应补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转往下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要予以退还。转往本统筹区外就医的,由转出医疗机构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门〔急〕诊危重病5日内补办手续),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转往统筹区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执行,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审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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