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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5日)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58号)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就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必须持本人《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病历》到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病历》在市级统筹区域各定点医疗机构通用。

  第四条 参保人员就医后,可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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