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定点药店应配备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处方外配工作,在为参保人员核发药品时,要认真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凭证(医保证、特病证、医保卡、病历、处方),并严格按照国家药品和处方管理有关规定,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七条 定点药店应当提供与处方相符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定点药店药师要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对处方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凡发现处方中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同时记录在案,并告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定点药店对特殊疾病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八条 定点药店要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建立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特殊疾病用药范围规定,单张处方的给药剂量不得超过30日,参保人员一个自然月份累计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0日。

  第九条 参保人员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买特殊疾病药品时,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药店记账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用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与定点药店结清。

  第十条 定点药店在特殊疾病处方外配药品时,出现以下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轻重,作出通报处理;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损失,并按医疗保险协议处理;3年内累计两次被通报违规行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定点服务协议,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一)以滋补品、保健品或其他物品代药,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二)将不属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不按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和办法结算特殊疾病药品费用;

  (四)发现参保人员持用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五)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六)不为参保人员打印或据实打印药品清单和发票,以及提供虚假收据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