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有利于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可持处方到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为此,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管理,先期纳入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试点的定点零售药店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渝中区中心店(零售中心),地址:渝中区民族路128号。待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
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纳入医疗保险管理的特殊疾病病种,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后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管理。

  第三条 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购药(注射剂除外)。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印刷、打印或医师手写);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应同时打印纸质处方。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均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五条 定点药店应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处方外配工作,尽量配备优质平价的药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