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211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针对近来有关单位和参保人员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诊特殊疾病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范围提出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特殊疾病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是指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渝劳发〔1999〕179号规定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