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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和我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和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2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应与特殊疾病病种相对应。为进一步明确取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范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下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一)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和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二)恶性肿瘤的全身和局部药物化疗以及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三)镇痛治疗包括:药物(中药、西药)镇痛、针灸。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治疗:抗高血压病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治疗,中药的对症治疗。

  检查: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B超。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治疗:免疫抑制药物、抗高血压药、针对药物副作用所使用的升白细胞药物。

  检查:B超、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必要时行免疫抑制药物血浓度测定。

  四、糖尿病

  治疗:胰岛素、口服降糖药、中药以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检查: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脂、血(尿)常规检查。

  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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