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61号)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58号),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以下称特殊疾病)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特殊疾病病种有:
(一)癌症病人晚期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四)急诊观察病人(3日内)的抢救治疗;
(五)80岁以上老人的治疗型家庭病床(180天内);
(六)糖尿病、红斑狼疮;
(七)慢性高血压、冠心病、风心病、脑卒中后遗症;
(八)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心病;
(九)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
(十)慢性肝硬化;
(十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二)精神病;
(十三)结核病。
二、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就医,必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通过市医疗保险专家组鉴定确认,取得《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后,其医疗费用方纳入特殊疾病管理。
三、以下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机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庆西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重庆新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重庆大坪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限肿瘤诊断)、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限精神病诊断)、重庆市胸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机构的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