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5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根据《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全局执行。
二○○二年三月六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本办法中主要指制定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以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等。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机构为:政策法制处、工资处、劳动关系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处)、劳动争议仲裁处、劳动保障监察处、职业技能开发处、就业处(失业保险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工伤生育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进行。
第四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执法职能。
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本局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所属事业组织或其他事业组织以本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执法机构和人事教育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制处。政策法制处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执法行为和责任
第九条 本局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
(一)抽象行政行为:
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2.行政给付(社会保险金);
3.行政确认(鉴证、鉴定、认定等);
4.行政审批(登记、批准);
5.行政许可;
6.行政监督检查(年检、检查、核查等。各执法机构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履行这项职责);
7.行政处罚;
8.行政复议;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局内各行政执法机构及有执法权限的事业组织实行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严格按岗位确定职责权限。
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在办公场所公布。
第十一条 对新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法机构应在发布后两个月内提出实施方案,将规定的责任分解到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