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168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权限或授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决定、规定、实施细则、办法等。
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密级文件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违反
宪法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之间要协调、统一;
(二)坚持政令统一,服从全局利益,不得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范围内细化;
(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简化办事程序,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提高行政效能;
(四)坚持民主、公开的决策程序,广泛征求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言简意赅,内容准确、规范,可操作性强。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有关业务工作机构或经办机构负责起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业务的,由局领导指定一个机构主要负责起草,其他有关机构配合;必要时也可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