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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性
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市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权限或授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决定、规定、实施细则、办法等。

  对具体事项的通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密级文件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文之日起15日内,1式5份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文之日起15日内,1式2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审查。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机构负责接收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机构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在5日内分送有关业务工作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审查。

  第五条 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制定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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