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委发〔2004〕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
现将《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
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行政审批规范有序进行,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具有法定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各级领导干部,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四条 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