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报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业务和财务决算报告以及与基金收支和管理有关的其他业务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检查、取证被审计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与基金收支和管理有关的其他业务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不得转移、隐匿、篡改和毁弃上述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就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相对人(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事项相关的参保单位、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及相关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同时在场,并出示《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两种。常规审计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定期进行。专项审计按照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适时进行。已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社会保险基金,当年不再安排内部审计。年度内,除上级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或专案调查外,市和区县两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同一社会保险基金进行重复审计。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地实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年度项目计划,按计划定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每年各开展一次内部审计。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对市或区县两级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每年至少各开展一次内部审计。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选派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按内部审计准则要求编制审计方案,作为实施审计和检查、考核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