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违规超预算、超计划支付的问题。
(二)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工作的审计内容:
(一)年度决算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二)年度决算是否做到过程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内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三)是否按规定开设和使用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利息收益是否纳入基金收入。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审计内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形成和提交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或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审核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是否按规定计算社会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有无向不具资格人员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及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基金,有无超范围开支或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是否依法按时、足额划拨社会保险基金款项和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有无拖欠、截留基金的问题。
(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中与基金收入和使用相关的其他业务管理情况。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务,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