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是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的有效形式。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每年一审的原则,结合本地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在年初制定出切实有效、针对性强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年末,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实反映本年度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情况,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联系人:刘忠俊
联系电话:63890867
二○○四年七月九日
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预算、决算管理以及与基金运行相关的其他业务(以下统称基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按照国家规定属于社会保险范围的其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