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被审计对象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料和核实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三)对被审计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派出审计工作组的机关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若与被审计对象或离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上解、转存及管理情况;
(二)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及工程预、决算情况;
(三)养老保险机构经费收入、支出、管理情况;
(四)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及会计行为的合法性;
(五)养老保险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六)养老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七)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被审计对象应按审计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二)养老保险机构财务预、决算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测算、结算资料;
(四)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人任职期末资产盘存和债权债务资料;
(五)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计、财政或其他监督部门对养老保险机构审计或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处理决定(意见)、建议书等。
(七)审计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人离任应由组织人事部门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自收到离任人的离任通知起15日内,确定离任审计项目和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一般采取就地审计,也可采取报送审计方式。具体实施办法由审计部门报经派出审计工作组的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