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发〔1999〕4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重庆市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人是指负责本级养老保险机构工作的局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
第四条 各级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人因任职期满、提升、调动、辞(免)职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划分和审计权限
第五条 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上审下”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由负责审计的上级机关直接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第七条 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审计人员具有以下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