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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法规发〔1999〕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就业局、保险局,各区县(市)劳动局、就业局(办)、保险局(分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就业办、保险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渝府发〔1999〕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1、凡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以上城镇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不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为城镇户口,均应作为城镇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

  2、生产经营地在本市主城区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城关镇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不论其工商登记注册为何种经济性质,原则上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可参照城镇企业的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人事部门经办的养老保险的,在政府作出新的决定前,仍按原办法办理。

  5、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其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到税务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6、在尚未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单位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原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按协议约定的办法,由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费;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其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分担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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