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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宣布失效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办发〔1997〕3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劳动局,各区(市)县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市级企业主管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市再就业工程有效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重庆市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的社会养老、失业保险工作,加快推进再就业工程,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对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的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未进入我市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企业下岗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仍按我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这类职工在下岗期间,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的上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0%,下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与本企业其他职工相同,企业对下岗职工本人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应如数上缴社会保险机构,不得挪作它用。

  二、凡进入我市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向中心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填报《重庆市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缴费花名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的上下限与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相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6%(其中个人缴纳3%),失业保险费比例为1%,职工个人每月缴纳2元。此类人员不再纳入原单位的年度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测算和结算。

  三、失业职工可参照我市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3%。缴费基数的上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0%,下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失业职工本人可选择按月、季度、半年、一年四种方式到本人居住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具体处理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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