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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督促企业做好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帐务处理。根据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市地税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险〔1998〕1121号规定,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列为企业负债。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清欠。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逐月检查企业补缴计划完成情况,对有缴费能力未完成补缴任务的企业,由地税部门或劳动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拒不补缴的,依照《条例》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建立企业欠费大户的监控制度,确保收回工作顺利开展。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的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欠费企业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跟踪。欠费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监控;欠费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控。

  七、改进服务,规范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建立缴费记录等工作,改进服务,规范管理。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任何形式的“协议缴费”,不得以承兑汇票或其他形式缴费。

  二严禁以物抵费,妥善处理原抵费实物。对实施《条例》前企业抵顶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实物,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管,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尽快予以拍卖处理;拍卖过程要公开、透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中谋取私利;拍卖收入全部并入基金。原实物抵费金额与实际拍卖收入之间的差额,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处理结果抄送市劳动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查。今后,各类参保单位一律不得以物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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