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处理兼并、破产等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根据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精神,兼并、破产等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严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二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所达成的协议补缴;未达成协议的按人均欠费分摊补缴。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三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改造前应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清理,整体改造的,应由改造后的企业负责补缴;分立式改造的,应根据企业分离时人均欠费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的责任,分别予以补缴。
四破产的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优先清偿。
经法院裁定确实不足以清偿或完全无资产清偿收回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全额核销后不能计算缴费年限,不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核销并补足记入个人帐户以内的欠缴额,可以计算缴费年限和计算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以内的欠缴额,属个人缴纳的,由个人补足;属单位缴纳的,国有企业由同级财政补足。
1.核销认定。破产终结,确属不足以清偿或完全无资产清偿的欠缴额,需法院出具破产终结的法律文书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表予以认定。
2.核销程序。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同级劳动部门统一汇总,市劳动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市政府批准核销。
根据有关规定,兼并、分立、实行公司制改造等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理时间,截止批准之月;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清理时间,截止法院裁定破产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