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0〕6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地税局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十日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发布以来,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企业欠费情况仍然相当严重,严重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加重了财政负担,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会同地税部门制定清理欠费收回计划;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暂未实行地税部门征收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清欠工作组织分工的要求,把清欠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根据清欠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和奖惩。
二、搞好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理审核,落实清欠收回计划。根据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贯彻
《条例》,清理核定截至1999年底企业历年欠缴社会保险费含利息的基本数据。对生产正常运行,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欠费企业,报经劳动部门同意,逐户制定补缴计划,交地税部门征收,在2000年底前基本补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欠费企业在补缴计划期内仍不补缴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