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级统筹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达的征缴计划批复3个工作日内,向缴费单位下达《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将全区的征缴计划提交当地地税机关按月征收。
第八条 新参保单位从其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之月起纳入征缴计划。
第三章 征缴计划的调整
第九条 缴费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调整征缴计划:
(一)人员及缴费基数发生增减变动;
(二)跨地区成建制或部分成建制转移;
(三)依法破产、解体、关闭;
(四)缴费单位之间发生兼并、合并、重组等。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调整征缴计划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次月缴费申报,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调整其次月征缴计划,并于每月20日前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缴费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缴费申报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确定应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级统筹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达调整征缴计划的批复,同时,将市级统筹各区调整后的征缴计划汇总后,分别提交市财政和地税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统筹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达的调整征缴计划批复3个工作日内,向缴费单位下达《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将全区的征缴计划提交当地地税机关按月征收。
第四章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的要求,于每月1-10日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
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按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月征缴计划,为缴费单位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凭地税机关开具的《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