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参加市级统筹缴费单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与计划管理,现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参加市级统筹缴费单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与计划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和职工是指地处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含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缴费单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的制定。
第四条 地税机关负责辖区内缴费单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第二章 征缴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次年缴费申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机关审核后,制定征缴计划,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年度申报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费数额。
第六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级统筹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达征缴计划的批复,同时,将市级统筹各区征缴计划汇总后,分别提交市财政和地税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