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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1)向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申报改制方案、公司章程。
  (2)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批复或按审批权限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经委;市经委按审批权限批复或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3.申报材料
  (1)申请
  (2)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初审意见或市经委审核意见
  (3)改制方案
  (4)公司章程
  (5)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书
  (6)发起人正式协议书
  (7)企业职代会决议
  (五)其他
  1.如果职工自愿购买国有股权,应在相应阶段增加:
  (1)职代会决议通过书
  (2)股权出售办法
  (3)职工自愿购买国有股权的申请书
  (4)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与企业职工购买国有资产协议书
  (5)国有资产处置及股权管理批文
  (6)银行债权承转协议
  2.特殊行业,须有行业准入的批复。
  二、债转股企业改制程序
  (一)申报程序
  地方债转股企业改制组建新公司的方案,由市经委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委托市经委审批。
  (二)报批材料
  1.申请
  2.需资产评估的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3.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债转股方案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相关银行的金融债权移交文件
  5.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协议书
  6.公司章程
  7.组建新公司的方案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程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经委为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构的批复》(渝府〔2000〕144号),全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一)必要条件
  1.符合《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2.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及政策要求。
  3.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公司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发起人全部认购公司的股本。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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