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一月三日
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企业公司化改制(以下简称企业改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我市企业改制报批程序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有企业改制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同时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制定工作计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3.做好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
(二)申请阶段
1.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上报改制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批准改制申请后,由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
3.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三)制定方案阶段
1.制定改制方案、公司章程。
2.征求职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3.确定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
(四)申请报批阶段
1.审批权限
市级中小型企业改制方案由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市经委备案;市级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由市经委审批;市级特大型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改制方案由市经委组织论证,并报送市政府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改制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市级以上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国土房屋、银行等政策,先由企业和审批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未决问题由市经委负责协调;区县(自治县、市)企业由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协调。
2.市级大型企业、特大型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改制方案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