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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一月三日

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企业公司化改制(以下简称企业改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我市企业改制报批程序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有企业改制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同时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制定工作计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3.做好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
  (二)申请阶段
  1.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上报改制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批准改制申请后,由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
  3.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三)制定方案阶段
  1.制定改制方案、公司章程。
  2.征求职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3.确定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
  (四)申请报批阶段
  1.审批权限
  市级中小型企业改制方案由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市经委备案;市级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由市经委审批;市级特大型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改制方案由市经委组织论证,并报送市政府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改制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市级以上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国土房屋、银行等政策,先由企业和审批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未决问题由市经委负责协调;区县(自治县、市)企业由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协调。
  2.市级大型企业、特大型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改制方案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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