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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05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单位:

  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用药,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信息实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凡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和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且西药通用名及剂型、中成药(含民族药)正式品名列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之内的,均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其药品基础信息实行规范管理。

  二、管理办法

  属于管理范围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可委托本市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将以下资料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信息登记表(附件);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及经销的批准文件;

  (三)市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

  (四)药品化学结构说明书;

  (五)其它有关技术材料和证明文件。

  属于管理范围的药品,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负责报送相关资料的单位应于该药品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前1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的药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商品名、剂型、规格等内容,列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药品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未列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药品库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费用。

  已列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药品库的药品,其名称(含商品名)、剂型、规格等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上办法重新报送相关资料。

  三、执行时间和相关要求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列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药品库的药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需要,通知有关单位补报相关资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医疗费用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对部分限定适应症的药品,不得超出限定范围结算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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