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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暂缓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暂缓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20号)要求,由于当前药品命名和剂型通则正在逐步规范中,“注射剂”与“大输液”药品在命名与规格上难以严格划分,决定暂缓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渝劳社办发〔2005〕43号)中“凡例”第(七)条的规定“《药品目录》中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输液剂型药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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