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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进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国药准字号药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进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国药准字号药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4〕88号)


黔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未进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国药准字号药品能否报销的请示》(黔江劳社文〔2004〕3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第二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39号)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作了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用药只能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及剂型,并严格执行有关的限制规定,《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或剂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此,未纳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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