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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癫痫刀手术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癫痫刀手术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4〕139号)


黔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病人使用癫痫刀手术费用报销的请示》(黔江劳社文〔2004〕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劳发〔1999〕179号)第一条(三)规定,可由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必须是治疗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诊疗效果好的医疗劳务技术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同时,第三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限定在《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渝价〔1999〕593号)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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