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海扶刀”和“海扶CZF-1型超声波治疗仪”
相关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4〕56号)
重庆海扶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要求将“海扶刀”和“海扶CZF-1型超声波治疗仪”相关治疗费用纳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来函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并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将“海扶刀”和“海扶CZF-1型超声波治疗仪”相关治疗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请示》(渝劳社文〔2003〕128号)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审批,经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现同意将“海扶刀”和“海扶CZF-1型超声波治疗仪”相关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如下:
一、对“海扶刀”治疗肿瘤的费用在10000元以内的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自付20%后,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0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同时,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广泛转移的恶性肿瘤参保患者,以及同一部位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使用该项治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该项治疗技术确定在我市一至二家三级医疗机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