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申请将海扶刀和CZF-1型超声波治疗仪相关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批复
(渝劳社办发〔2004〕171号)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你院《关于“海扶刀”和“CZF型超声波治疗仪”进入医保的请示》(重医二院〔2004〕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参保人员在你院住院使用“海扶刀”和“海扶CZF-1型超声波治疗仪”进行治疗的相关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范围。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使用“海扶刀”治疗肿瘤的费用在6500元以内的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自付20%后,再纳入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65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对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广泛转移的恶性肿瘤参保患者,以及同一部位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使用该项治疗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