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种辅助性治疗,如气功、音乐、暗示、催眠疗法、磁疗、心理治疗等。
5、各种不育不孕、性功能障碍等治疗项目及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6、各种教学科研、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7、一切未列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五)其它
1、因打架、斗殴、酗酒、戒毒、性病、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和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因公、因私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境外医疗费用。
3、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可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搭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心脏激光打孔术。
4、腹腔镜、胸腔镜手术。
5、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治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附件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普通病床费。每床日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三级医疗机构普通病床的定价标准支付费用,超过标准的床位费,由参保者自付,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其费用支付标准按《重庆市医疗收费用标准》支付,但最高费用不得超过普通病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