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体检费、出诊费、院内外会诊费、院前随车治疗附加费。
2、检查治疗加急费开机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各种病历档案、帐表工本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保健按摩、穿耳、隆胸、洁牙、烧瓷、治疗白发、植发、多毛症等费用,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及纠正生理性缺陷器质性病变例外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费用。如治疗腋臭、切多指趾、开双眼皮等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如:计算机健康咨询类,临床微电脑咨询类,优生优育计算机咨询类,中医专家电脑诊断。
6、医疗鉴定:司法鉴定费、工伤、伤残劳动力等医疗鉴定费用。
7、医学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遗传咨询。
8、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α-刀、χ-刀。
2、各种矫正、保健器具,如眼镜、义眼、牙颁合垫、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腰转、钢头领、胃托、肾托、子宫托、拐杖、轮椅、药枕、药垫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采用未经国家或市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腋臭、打鼾、兔唇、弱视、斜视及近视眼矫形术,及弱视机训练费,近视矫正仪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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