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结合我市实际,由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和调整。
二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并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各统筹地区在确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时,应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等级、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范围,适当拉开自付档次。
三未列入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以及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纳入支付范围的新开展的高新技术项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各统筹地区在贯彻本办法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采用排除法,分为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可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两大类。可报销范围限定在《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渝价〔1999〕593号规定范围内。见附件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包括:
一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或者属于特殊医疗服务范围的诊疗项目。
二非诊疗必需的辅助性的设施设备等。
三有明文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可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治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和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六条 《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已包含在住院费用或门急诊费用中的日常生产用品、院内用品、水、电气等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安排住院床位或门急诊床时,必须将所安排的床位的价格如实告诉参保人员或其家属。除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外,应安排在普通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