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劳发〔1999〕17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中医管理局,各区县(市)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渝府发〔1999〕58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中医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确定,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科学合理、便于管理。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必须在市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范围内,并与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规划相适应。
三可由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必须是治疗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诊疗效果好的医疗劳务技术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
四可由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必须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必需的基本生产服务设施。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制定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