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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登记、缴费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结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医疗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填写《重庆市注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五章 缴费申报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花名册》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制定征缴计划,提交地税机关按月征收。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次年缴费申报。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制定征缴计划,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提交地税机关次年按月征收。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年度缴费申报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费数额。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应于每月15日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次月缴费申报,报送《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调整其次月征缴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地税机关,次月按调整后的征缴计划征收。
  缴费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缴费申报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确定应缴费数额。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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