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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登记、缴费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医疗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跨本市区县(市)的缴费单位,原则上应在其纳税地(企业)或单位管理部门所在地(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第六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地税登记证件;
  (四)批准成立证件;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八条 缴费单位在医疗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医疗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医疗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
  (一)变更医疗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医疗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内容需作更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医疗保险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医疗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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