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登记、缴费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登记、缴费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三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市级统筹登记、缴费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管理工作,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含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费单位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前已成立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