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仓储场所的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的,须提交离租赁协议终止时间不少于1年的租赁协议。以上证明均须明确注明营业、仓储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实行药品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须有书面证明。
(三)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或资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与零售药店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上原件在申报现场与复印件核对后,立即退还)。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质注册证明上的工作单位或注册单位,必须与申报定点的零售药店一致。
(四)营业员的上岗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经营药品品种中医疗保险目录内品种详细清单、零售价格。
(六)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市劳动保障局将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分布和参保扩面工作情况,以及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是否扩大定点零售药店数量。自愿申请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于每年3月和9月,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如拟扩大数量,将对符合要求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其它时间不受理申请)。
(二)审定工作于受理申请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30个工作日。
(三)审定结果由市劳动保障局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未获批准从事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局退还其申报表。
(四)各零售药店必须保证申报材料准确、真实、有效。如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退回所有申报材料,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定点服务申请。
四、关于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的申报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信息变更之一的,应当自信息变更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申报资料。
(一)名称、地址发生变化;
(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三)药学专业人员发生变化;
(四)联系电话发生变化;
(五)被停业或撤销。
被停业或撤销的定点零售药店,原持有的定点服务标牌自动失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