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51号)
各有关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管理,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实际,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9号)的基础上,现对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册地址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范围内;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1年以上,通过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三)营业场所内不得有柜台或部分店面对外租赁;
(四)能及时、准确供应医疗保险用药,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中西成药药品品种数不低于1000种,确保24小时提供服务,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
(五)配有2名以上(含2名)药师(包括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六)有根据医疗保险工作需要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已经组织相关营业人员等学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文件,基本掌握医疗保险政策文件的规定。
二、申报资料
自愿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以营业点(分店、门市部)为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附件),连锁药店由连锁公司统一报送申报资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如证书为上级公司的,需上级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