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结核病防治。
8、性病、艾滋病防治。
9、常见传染病防治。
10、爱国卫生指导。
(四)社区慢性病预防控制
11、慢性病监测与管理。
12、高血压、糖尿病规范管理。
(五)社区精神卫生服务
13、精神卫生服务。
(六)社区妇女保健
14、妇女保健服务。
15、妇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七)社区儿童保健
16、儿童保健服务。
17、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八)社区老年保健
18、60岁以上老人档案管理。
(九)社区康复服务
19、残疾人康复管理。
(十)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0、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咨询。
(十一)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
四、考核评价方法与步骤
(一)考核评价对象。依法注册,有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数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考核评价标准。按照《河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考核评价。
(三)考核评价组织。考核评价工作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于10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省视情况组织抽查。
(四)补助经费划拨。省财政厅、卫生厅根据各市考核评价结果和市辖区、市财政补助经费到位情况进行经费划拨,区、市经费未到位予以缓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加强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严格考核评价。各市(区)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制定保证措施和检查考核制度。要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确保考核评价成绩客观、真实、有效。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政府财政经费补助。
(三)加强经费管理。各市要加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的管理,设立财政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延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依法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